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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杨明贵申请执行张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3 14:31:37 浏览次数:2258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2执异2号

张小龙:

本院在执行杨明贵申请执行张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冒小平、李梅珍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小龙的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方山居民二组的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冒小平、李梅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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