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296号
徐华兵:
本院受理原告秦创瑞诉被告徐华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10906283X)、赵桃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未偿还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30日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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