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2执987号
王飞:
本院受理的向永峰申请执行王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8234219)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3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2执98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8)苏0413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飞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凯尔尚郡花园1幢2804室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号:0019395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应给付申请人向永峰的借款本金789573元、利息22502.82元(算至2018年9月21日)、律师费40000元,合计人民币852075.82元,及借款本金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9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60元、执行费10982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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