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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志平诉被告郑顺粉、王玉军、郑顺琴、张和平、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5 10:52:52 浏览次数:306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顺粉、王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许志平诉被告郑顺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526****)、王玉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404****)、郑顺琴、张和平、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许志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和平、郑顺粉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被告王玉军、张和平、郑顺粉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四 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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