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忠: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沈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32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251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700元,借款利息1529.63元(计算至2019年1月26日)以及2019年1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你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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