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柳、赵杨: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杨柳(34260119791017****)、赵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508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151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本金84862.16元,借款利息545.1元(计算至2019年1月7日)以及2019年1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你们支付律师代理费6500元;若你们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你们抵押的金谷华城金禧园18-乙-502室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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