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孟辉: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伟忠与被告孟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922011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5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伟忠要求你支付货款6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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