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155号
赵嘉驸马:
本院受理原告蒋卫俊诉被告赵嘉驸马(320482199506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嘉驸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蒋卫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蒋卫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蒋卫俊负担368元,被告赵嘉驸93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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