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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伦诉被告袁道东、徐啸翔、江苏天同建设、常州市科宇重工科技建设工程施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5 11:11:43 浏览次数:293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道东、徐啸翔:

本院受理原告汪伦诉被告袁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02121718)、徐啸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6260151)、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科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4353号。判决的内容:一、被告袁道东、徐啸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汪伦支付工程款2419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74元,由被告袁道东、徐啸翔、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四 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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