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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芳与被告吕志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5 16:47:57 浏览次数:284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845号

吕志仁: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芳与被告吕志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41753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吕志仁赔偿原告王国芳交通事故损失29552.6元。二、驳回原告王国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王国芳承担1270元、被告吕志仁承担2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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