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葛明生(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6040518)、
孙雪玲(身份证号320482197012206202)、
刘婵(身份证号320482198611176900)、
刘金和(身份证号320482196112156914):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明生、孙雪玲、刘婵、刘金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82民初3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葛明生立即归还本金380000元,支付利息36302.53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律师费20000元,合计436302.53元,以及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以被告葛明生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孙雪玲、刘婵、刘金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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