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葛明生(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6040518)、
孙雪玲(身份证号320482197012206202)、
刘婵(身份证号320482198611176900)、
刘金和(身份证号320482196112156914)、
王洪华(身份证号320482198208160810):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明生、孙雪玲、刘婵、刘金和、王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82民初3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葛明生立即归还本金4620000元,支付利息496882.7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律师费80000元,合计5196882.7元,以及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孙雪玲、刘婵、刘金和、王洪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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