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明生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5 16:49:38 浏览次数:310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葛明生(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6040518)、

孙雪玲(身份证号320482197012206202)、

刘婵(身份证号320482198611176900)、

刘金和(身份证号320482196112156914)、

王洪华(身份证号320482198208160810):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明生、孙雪玲、刘婵、刘金和、王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82民初3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葛明生立即归还本金4620000元,支付利息496882.7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律师费80000元,合计5196882.7元,以及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孙雪玲、刘婵、刘金和、王洪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