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诚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义兵诉被告江苏诚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98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邵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义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俞卫忠 朱文娟
联系电话:0519-8239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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