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323号
高华栋:
本院受理原告邓宇盛诉被告高华栋(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111805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高华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邓宇盛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分别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5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为标准分别自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15日起至各笔借款还清时止向邓宇盛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2324元,由被告高华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4元。
二 ○ 一 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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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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