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966号
汤帅:
本院受理原告岳俊华与被告汤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18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岳俊华撤回对被告汤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岳俊华负担。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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