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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刚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6 16:01:32 浏览次数:321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341号

吴志刚、朱丽琴、常州刚华清淤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刚(身份证号320482198105122838)、朱丽琴(身份证号320222198309084426)、常州刚华清淤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93万元,支付利息73330.05元(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及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0000元。二、被告吴志刚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吴志刚抵押的位于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16-乙901室的不动产(债权数额103万元)和苏常州浚020号船舶(债权数额65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常州刚华清淤工程有限公司、朱丽琴对被告吴志刚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280元,由被告吴志刚、常州刚华清淤工程有限公司、朱丽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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