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20095.4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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