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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立与被告盛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9 9:22:02 浏览次数:364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盛丽华:

本院审理的原告蔡立与被告盛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626****)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148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蔡立要求你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1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1年6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1年8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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