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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小友诉被告张军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9 16:13:48 浏览次数:257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473号

张军钟:

本院受理原告高小友诉被告张军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104531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高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小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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