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287号
张忠伟: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12153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张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3649元,并以人民币123649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4元,由被告张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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