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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5/5 9:13:15 浏览次数:244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708号

樊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亮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181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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