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026号
石绍军: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绍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81****40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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