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季耀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6412113434):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你好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耀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13民初793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江苏你好鸭食品有限公司要求你向其退还设备款598.95万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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