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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国生与被告陈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5/5 9:18:43 浏览次数:352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64号

陈立立: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生与被告陈立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82101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立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周国生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陈立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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