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江南农村银行诉被告戴连富、丁海明及两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5/5 17:37:49 浏览次数:301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541号

戴连富、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连富、丁海明、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连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99.5万元,支付利息79890.84元,承担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10146元。二、被告丁海明、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戴连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281元,由被告戴连富、丁海明、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