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253号
丁辉:
本院受理原告黄和平诉被告吴春林、丁辉(身份证号320421196612016632)、常州滨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08月0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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