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金坛区天乐太阳能热水器厂诉被告陈永生、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5/5 17:43:57 浏览次数:289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459号

陈永生、王琪: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天乐太阳能热水器厂诉被告陈永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82197907017015)、王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901280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金坛区天乐太阳能热水器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区天乐太阳能热水器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