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459号
陈永生、王琪: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天乐太阳能热水器厂诉被告陈永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82197907017015)、王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901280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金坛区天乐太阳能热水器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区天乐太阳能热水器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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