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99号
刘金和: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小明、刘婵、刘金和(身份证号320482196112156914)、王叶萍、刘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99999元,支付利息709455.53元,承担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9万元。二、被告刘婵、刘金和、王叶萍、刘忠霞对被告秦小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097元,由被告秦小明、刘婵、刘金和、王叶萍、刘忠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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