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润泽、李晨:
本院审理的原告袁飞与被告洪润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1247312)、李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429765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149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袁飞要求洪润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要求李晨对洪润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