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薛天青诉被告杨国伟(3204821968****44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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