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478号
毛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洪泽诉被告毛伟(3204821984****0511)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洪泽运费38500元;并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382元,由被告毛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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