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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卫兴、邓绿美诉被告王锁法等七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5/13 9:51:56 浏览次数:399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16号

王锁法、王锁方、王锁兵、王青英、王正英、蒋卫平、蒋

卫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卫兴、邓绿美诉被告王锁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807201413)、王锁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5131418)、王锁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2101416)、王青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6101400)、王正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09091462)蒋卫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301453)、蒋卫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128141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元巷农民公寓5幢204室房屋及5幢4号车库为孙卫兴、邓绿美所有;二、王锁法、王锁方、王锁兵、王青英、王正英、蒋卫平、蒋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孙卫兴、邓绿美办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元巷农民公寓5幢204室房屋及5幢4号车库的产权变更登记义务;三、驳回孙卫兴、邓绿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孙卫兴、邓绿美负担2900元、王锁法、王锁方、王锁兵、王青英、王正英、蒋卫平、蒋卫忠负担2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                

 

二 ○ 一 九 年 五 月 十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48

联系人:崔竹云  李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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