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491号
郭京震: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金诉被告郭京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40371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郭京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志金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2%承担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郭京震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6元、保全费1132元,合计5468元,由被告郭京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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