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11号
焦留俊、褚息金:
本院受理原告周坤生诉被告焦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2173371)、褚息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62331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焦留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5万元,合计12.50万元;2、自2019年2月5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按月息15‰); 3、被告褚息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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