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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亮诉被告曹银松、刘松梅代为析产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5/17 17:35:37 浏览次数:270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69号

曹银松、刘松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亮诉被告曹银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5077333)、刘松梅(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11012720)代为析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确认曹银松、刘松梅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文化新村11幢302室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各为50%。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曹银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迳付给王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                

 

二 ○ 一 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48

联系人:崔竹云  李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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