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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5/17 17:36:32 浏览次数:265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志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811013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825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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