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志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811013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825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五 月 十六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