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030号
冯荆良: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荆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711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冯荆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金坛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和滞纳金合计172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冯荆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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