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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沙小庆诉被告潘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得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5/21 17:09:28 浏览次数:254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70号

潘立俊:

本院受理原告沙小庆诉被告潘立俊(3204221963****01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沙小庆借款本息人民币717000元,并自2018年12月6日至清偿之日以717000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由原告沙小庆负担13元,被告潘立俊负担108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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