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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大乘汽车与被告嘉兴鑫达汽车及卢美君等三人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5/21 17:09:56 浏览次数:263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934号

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美君、周朝晖、姚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美君(身份证号330723197612090061)、周朝晖(身份证号33072219750815281X)、姚丽丽(身份证号330722196609058422)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659677.12元,承担各笔代偿款自支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700045.98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70万元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909694.81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算,49万元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299936.33元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56万元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并承担律师费52683.86元、保函费13500元。二、被告卢美君、周朝晖、姚丽丽对被告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1607元,由被告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美君、周朝晖、姚丽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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