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31号
经纬宏博汽车销售(常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阿伟诉被告经纬宏博汽车销售(常州)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阿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姜阿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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