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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国华诉被告王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5/22 16:22:15 浏览次数:2590

         

   

 

(2019)苏0413民初3328号

 

王国定:

本院受理原告高国华诉被告王国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12005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按照年利率9%承担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7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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