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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敖芳诉被告刘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5/23 17:27:37 浏览次数:2755

         

   

 

(2019)苏0413民初3012号

 

刘木春:

本院受理原告许敖芳诉被告刘木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110262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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