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段文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诉被告段文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11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5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年利率18%(暂计至2019年3月24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本息合计22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12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4日);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给其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水湾小区43幢201室的房屋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27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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