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邦伍、邓月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何邦伍(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10707****)、邓月梅(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092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何邦伍立即归还本金105914.34元、支付利息2321.67元(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律师费10000元合计118236.01元以及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以被告何邦伍、被告邓月梅抵押的房屋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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