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21号
刘金富: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指前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21649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人民币270000元借款;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本案调判执行终结期间的约定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7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5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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