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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指前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5/24 14:00:23 浏览次数:282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21号

刘金富: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指前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21649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人民币270000元借款;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本案调判执行终结期间的约定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7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5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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