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肖卫东诉张文华(3211811972****00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并承担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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