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083号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波与被告刘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4611)、刘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小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建波借20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合计212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承担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24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4610元,由被告刘小洪、刘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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