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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君飞与被告王锁定、胡书清、刘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5/28 10:37:56 浏览次数:222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084号

王锁定:

本院受理原告左君飞与被告王锁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618)、胡书清、刘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锁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左君飞借20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208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承担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小洪、胡书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080元,由被告王锁定、刘小洪、刘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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