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涛、顾继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施玉诉被告金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60109****)、顾继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1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金涛和顾继慧返还原告汤施玉本金壹万元整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日年利率20%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金涛和顾继慧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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