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顺粉:
原告许志平诉被告郑顺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5266259)、王玉军、郑顺琴、张和平、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玉军、张和平分别就(2018)苏048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王玉军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8)苏048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许志平对上诉人王玉军的诉讼请求;2.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许志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和平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上诉人张和平无需承担利息639333元(即按年息24%,暂从2016年9月2日起算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 O一九年 五 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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